2018年伊始,李小璐夜宿PGone可谓是开年大戏,各种绯闻报道满天飞,当事人李小璐选择了沉默。然而,时隔一个月后,李小璐起诉诽谤者,开启反击模式,下面,随每日娱乐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李小璐夜宿PGone事件,小编在此不再赘述,相信大家都有所听闻!
夜宿门事件的确给李小璐,还有贾乃亮的一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贾乃亮还未曾发布长文之前,李小璐和贾乃亮的父母都不敢出门,而且李小璐和贾乃亮的女儿贾云馨还因为这件事情生病了。
更可气的是,前段时间,网络上竟有人利用李小璐和贾乃亮的女儿贾云馨做文章,移花接木杜撰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有人问贾云馨,李小璐给谁戴了绿帽子?而贾云馨这时不假思索的回答:贾乃亮。
其实真正的视频并非是这样。贾云馨回答的贾乃亮这一问题其实是拍摄在2017年12月30号的时候,也就是说,在夜宿门事件还未发生之前,所以,这个视频完全就是一些不安分的网友将原来的视频剪辑到上面的。
此次事件之后,李小璐和贾乃亮都怒火中烧。
2018年2月1日,李小璐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并明确表明对微博名叫“电影蝼蚁”,“月亮是被朕掰弯的”,“王小辉Alex”的三位大佬“涉嫌严重侮辱诽谤”的名义进行了起诉。随后李小璐工作室还直接晒出了人民法院的立案收据。
据爆料,李小璐向这三位新浪微博的用户一人索赔55万,而在此事发生之后,名为“王小辉Alex”的新浪微博用户立刻删除了自己所有的微博,而名为“电影蝼蚁”的新浪微博用户也不断的在艾特李小璐和李小璐的工作室,声称自己只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孩子,之前所发表的一些言论都是转发的别人的。不过李小璐和李小露的工作室并没有作出回应,可见李小璐这次上诉的态度的确非常强硬。
2018年2月8日,李小璐工作室再度表示,由于部分网络用户怠于删除已发布的相关侮辱诽谤言论,将追加“越娱八卦”、“灰化肥发黑会挥发_ti”两名涉嫌侵犯李小璐名誉权的微博用户。并要求两位网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发、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以及35万元,共计90万。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表示,将继续代理李小璐依法取证和备诉,并要求相关网络用户停止发布针对李小璐的侮辱诽谤言论。
诽谤罪如何赔偿?
因诽谤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的精神赔偿。但对于精神赔偿,全国没有确定的的标准与数额,主要由法官根据一定的原则、参考多种因素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