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无业男子李建明,在自己朋友圈发布虚假任命消息后,通过伪造记者证、名片等将自己包装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成功骗过了四川、云南多地的官员,堂而皇之地登上了电视屏幕。
2019年7月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李建明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李建明的招摇撞骗之路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任命消息,称“省委常委办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
从这一刻开始,李建明完成了自我任命,成为了“省委的李主任”,开始了自己的招摇撞骗之路。
2016年,樊某在饭局上认识了“四川省常委办公厅主任”李建明,同年樊某成为李建明兼职司机。
2017年4月,兼职司机樊某向童某介绍李建明,并安排童某与李建明见面。
2017年9月,李建明联系到童某,称可以亲自和童某一起前往四川西昌市,为童某引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并帮其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车项目。
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黄某某、王某等人驾车前往西昌市。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当地豪华酒店,并在酒店内安排饭局招待李建明等人,童某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费共计4172元。
2017年11月初,吴某某将李建明介绍给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宣传部时任副部长,之后被邀请参加中国作家协会在绵阳市安州区举办的中国作协《中国历史名人传》丛书第七次创作交流会。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请吴某某、黄某某等16人,假冒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义前往云南昆明市、玉溪市、腾冲市等地,云南省腾冲市相关领导,对一行人进行了接待,并全程安排其吃住。
2018年4月11日,警方接到相关人员报警,经四川省省委办公厅核实,省委办公厅无被告人李建明任何任职信息。
随后,民警将李建明挡获,查获了其伪造的时代法制报社新闻记者证、身份证、人民公安报采访证等虚假证件。
2019年1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建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李建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招摇撞骗该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犯招摇撞骗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如何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