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的这个案子,是家庭内部发生的性侵行为。
妻子十年前带着和前夫生的女儿嫁给现在的丈夫,妻子是二婚,但是丈夫并不是二婚,一个一婚丈夫娶了个二婚妻子,还支付了一大笔彩礼,还要给别人养育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丈夫心中免不了诸多不满。而这种不满的发泄口,可不单单是对妻子的争吵打骂。
10年后的今天,继女已经15周岁,从几岁娃娃看着长到亭亭玉立,继父逐渐的开始不规矩,先是逐步试探,对继女开一些下流的玩笑,然后是身体上一些轻微接触,做过这些之后,继父发现女儿的母亲虽然对自己表达了不满,但是反应并不强烈。说到底,母亲不是家里的顶梁柱,要靠继父养活,心里当然也是畏惧继父,而且母亲也认为这些年继父为自己女儿付出很多,自己亏欠于继父。而吃准了母亲的这几点心理的继父,逐渐得寸进尺,趁着母亲不在家的时候,开始对15岁女儿进行身体上的侵犯。
家庭内部的这种性侵犯一旦萌发,只要没有强有力的反抗和惩罚,就会一直持续下去。这个家庭也是一样,继父没有受到任何阻拦,于是就把这种行为继续下去,但继父毕竟太猖狂,终于有一天,继父呆在女儿房间的时候,被突然回家的母亲发现了。
获悉全部真相之后,母亲没有犹豫,选择了报警。
面对警方,继父给自己辩解说。女儿从一开始就是完全自愿,并且很享受这种行为,不信可以去问孩子。
那么继父说的属实吗?
根据警方调查,确实属实,继女从头到尾确实属于自愿。
那么继父就可以没事了吗?
不可能。继父已经是妥妥的强奸罪,跑不了了。
这个继父为自己做的辩解,其实是基于以前的刑法。
按照早先刑法规定,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完全自愿,都定性为强奸罪。但是女孩一旦年满14周岁,因为有了性自主权,那么在女孩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就不能被定性为强奸罪。而很多家庭的继父就是瞅准了这个法律漏洞,在自己的家里对年满14周岁的继女为所欲为。
因为这种事情越来越多,为了严打这种家庭内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我国在今年做出刑法修订。
根据3月1号实施的刑法新规定,继父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继女发生性关系,无论继女是否完全自愿,都定性为强奸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现在的刑法修订,是从法律上把14周岁,15周岁这两年的女孩子彻底保护了起来。
另外,刑法为什么做出新规?另外一个促成因素是,近年来继父性侵继女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很多家庭性侵行为还被冠冕堂皇的洗白,用所谓的父女亲情去绑架,用所谓的养育之恩去绑架。这种扭曲变态的思想必须被纠正。
比如有人辩解说,养恩大于生恩,养育之恩怎么能够被忘记?即使继父确实犯了法需要坐牢,看在他养育继女十年的份上,能否给他减刑?
答案是不能,无论是讲道德还是讲法律,养育之恩和实施性侵不能做交易,也不可能互相抵消。养育当然存在,但从父亲对女儿实施性侵的那一刻开始,养育之恩就会变成一个笑话。
更何况在本案中,继父养大这个孩子的目的,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兽欲,哪来的什么养育之恩?
最终,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无论继女是否自愿,无论继女是否谅解继父,继父因为强奸自己的继女,按照刑法规定,牢狱之灾无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