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因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张××(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存在特定关系,利用特殊关系和张××的职务之便受贿,收受杨×1给予的折合人民币共计157.686万元的财物,被判有期徒刑5年。
罗菲
据悉,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被告人罗菲利用情夫张××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1给予财务是为讨好张××,多次收受杨×1给予的折合人民币共计157.686万元的财物,张××利用职务之便,为杨×1的公司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了帮助。
罗菲
罗菲
张××已被判刑,被告人罗菲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杨×1向张××请托事项以及张××利用职务便利为杨×1提供帮助的事项均与自己无关,自己也不知晓、也未参与,请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张曙光
但经查,证人张××、杨×1、杨×2、余××、杨×3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罗菲均参与了受贿行为,并构成共同受贿行为,符合共同犯罪构成条件,应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罗菲犯受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二审驳回罗菲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