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男女双方经济都独立了,地位都平等了。有些男女双方为了财产问题,不仅在婚前订立了《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后对于各自的财产也分得非常清楚。
这虽然讲得非常刻薄,甚至不通人情。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日后产生纠纷,也是无可厚非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
按照通俗的说法:夫妻双方结过婚之后,就是一家人了。所有的收入都是共同的了,所有的开支也都是共同承担的。根本不会讲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了?
所以说我们有时候听说夫妻之间谁欠谁的帐,谁欠谁的钱?感觉到都是一种笑话。
但是有的夫妻讲得非常真,在离婚打官司的时候,有的一方可能会提出:“你欠我的一万块钱还没有还呢?我要你还我一万块钱。”并拿出借条等证据来。
如果真有这种情况,那法律该怎么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说一方真的拿出借条,或者是借款协议,证明另一方曾经借过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目的。那么作为借款方就应当负担该笔债务。
所以说:夫妻双方借款也不是闹着玩的,只要你有借条,对方想赖账也是不可能的。